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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

时间:2019-07-20 23:06:37 来源:黄石环保厂家 浏览量:2

解读:《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

《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解读发布会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荣罕君: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刚刚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的说明和解读。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视察湖北时,要求湖北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着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取得新成效。去年初,习总书记在重庆主持召开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时,强调“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今天又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为此,我们今天请来了省人大、省环保厅的相关负责同志,以及2位参与省人大立法的相关领域专家就《决定》进行集中说明和解读,并回答朋友的提问。参加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是:省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张达华同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滕鑫曜同志,省环保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周水华同志,省人大城环委委员、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龚胜生同志,省人大法制委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胡弘弘同志。下面,请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滕鑫曜同志介绍《决定》的有关情况。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滕鑫曜:刚刚闭幕的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这是全省人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和湖北省委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湖北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又一次重要实践。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生命河。长江的生态问题,事关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长江流域广大群众的健康福祉,党中央高度重视。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湖北地处长江之腰,占整个通航里程的1/3,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是三峡工程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2016年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在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时积极建言,建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相关决定。省委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省委时任书记李鸿忠同志先后多次召开工作部署会和调研论证座谈会,研究重大问题,对全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工作作出部署。省委书记蒋超良同志到湖北工作后,多次听取省人大工作情况报告,对决定草案起草和提请审议等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根据省委的要求,2016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制定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列入2016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2月底,报请省委同意,成立由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组成的工作专班,制订工作方案,迅速启动决定草案起草论证工作。6月,常委会就全省《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9月中旬,又结合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询问,听取省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深入查找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决定草案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李春明同志多次听取工作专班关于决定草案起草情况汇报,对决定草案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和具体要求。工作专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召开决定草案建议稿征求意见座谈会,先后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省社科院和部分高校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形成了决定草案建议稿。2016年9月和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十五次会议先后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并提请本次大会审议,获高票通过。《决定》从战略高度分析了“保护长江生态、实现绿色发展”是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深刻总结了我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又承载着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的压力;指出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环境污染不容忽视、水资源保护形势严峻、减灾能力短板突出等问题,强调加强长江生态保护刻不容缓。《决定》以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和《2016- 2017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为依据,与《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省情实际紧密结合。《决定》主要分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湖北、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关于勇于肩负起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湖北。主要从湖北在长江经济带中所处的地理位置、生态地位和当前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等方面强调了湖北的担当。第二部分是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决定》结合湖北生态保护的省情特点,提出了六大任务:切实保护和科学利用长江水资源、严格预防和治理水污染、加强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岸线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利用、促进绿色低碳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第三部分是关于强化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保障措施。《决定》要求强化生态法治保障、强化规划引领保障、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构建生态保护共治格局。《决定》号召,全省人民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求真务实、锐意进取,积极发挥湖北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支点"地位和"脊梁"作用,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荣罕君:感谢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滕鑫曜同志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朋友就关心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传媒机构的名称。湖北广播电视台提问:据了解,这是长江经济带地方人大第一件关于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请问: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有什么重大意义?省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张达华:《决定》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表明了湖北贯彻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的大局意识。长江流域是我国的经济重心、活力所在。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作出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这既是对自然规律的尊重,也是对经济规律、社会规律的尊重。保证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是全省人民义不容辞的政治。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就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作出决定,是坚持“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思想自觉,是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在湖北落地生根的行动自觉。二是体现了湖北人民的担当和政治担当。湖北地处长江之腰,拥有长江岸线1061公里,是长江干线流经最长的省份。同时,湖北也是世界最大的水利工程三峡工程所在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承担着国家生态安全的重任。长江也是荆楚6000万人民生产生活用水主要来源。保护一江清水,不仅是对整个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对于湖北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同样意义重大。对此,省委提出要建设生态长江,涵养文化长江,繁荣经济长江,挺起长江经济带的“脊梁”。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充分体现了湖北人民的重大历史担当和主动作为,是落实湖北的重要举措。三是彰显了湖北“支点”先行、负重前行的率先践行。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北发展的新定位、新要求。按照国务院通过的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十三五”规划的要求,湖北要把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放在优先位置,加快建设“一中心四区”,即成为全国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成为全国新型城镇化重点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核心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核心区。这要求湖北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湖北推进长江经济带的首要任务,把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摆上湖北发展的重要位置,争取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走在全国前列。同时,湖北面临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虽然近些年我省各方面作了大量努力,但污染物排放居高不下、水环境污染、水资源保护形势严峻、减灾能力短板突出等问题仍然存在,“千湖之省、碧水长流”任重而道远。就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作出决定,彰显了湖北建设支点、负重前行的信心和决心,有利于统一全省人民的思想认识,在加快中部地区崛起、实现中国梦贡献湖北力量。四是提供了生态保护、绿色发展落地的法律引领。习近平总书记讲,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本《决定》充分体现了总书记“严”的精神,“严控”“严格”“严禁”“严厉”“坚决”“禁止”“限制”“强化”等八个词使用频繁,构筑了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天罗地。作出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扎紧长江大保护制度的笼子,有利于引领全社会"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形成方方面面的合力,为全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中国社提问:和法律法规相比,《决定》的约束力体现在哪里?如何保证其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滕鑫曜:法律法规重在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重大事项决定重在统一认识,凝聚全省思想共识,具有较强的指引性和号召性。为了实现长江大保护的目标任务,《决定》在鼓励、引导的同时,规定了一些约束性内容,如《决定》中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污染增量,削减污染存量,严格排放标准”、“严厉打击非法抢占、少批多占岸线和非法采砂、倒渣等违法违规行为”,《决定》中关于“禁止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全面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目前尚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岸线资源划为‘保留区’,严禁擅自开发”等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很有针对性,对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至关重要,是硬约束。为保证决定落到实处,省人大将在近年实践的基础上,把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立法权、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打好“组合拳”。一方面,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另一方面,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将决定有关制度“入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严惩。我们相信,在党委的领导下,人大、政府合拍、与群众合心,一定能做到决而有信,决而有果,保障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两年前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这个决定,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实施效果超出预期。据第三方评估表明,决定出台后,夏季主要农作物秸秆焚烧火点与上年同比下降82.2%,部分市州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已经深入人心,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楚天都市报提问:《决定》将如何与已有的大气、土壤、水保护法规相衔接,使长江经济带保护的有关法规政策融会贯通,让保护更加立体,做到全方位?省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张达华:《决定》是我省人大专门就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作出的,是我省“依法治江”的重要法治保障。《决定》既有关于加强长江生态保护的新规定,也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作了硬要求。《决定》明确提出,要“发挥地方立法引领和保障作用,制定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推动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等。这就要求我们适应长江经济带和绿色发展的新形势,在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对现有长江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加大贯彻实施的力度。因此,《决定》的实施,不仅能够与已有法律法规相衔接,还可以促进我省已有生态环境保护尤其是长江生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决定》的实施,也为将来我省长江大保护立法探路,为国家立法提供借鉴。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了长江法的立法程序,很快就会进入审议阶段,我们将根据上位法的制定情况,加快我省长江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湖北电视综合频道提问:《决定》有哪些突出的特色和亮点?通过后对社会公众有什么影响?作为普通民众如何参与到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共治格局?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胡弘弘:《决定》最大的特色和亮点,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以人为本。《决定》强调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出要构建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生态安全格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健全完善城乡供水保障体系、防洪排涝减灾体系、水生态保护体系,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发展空间。二是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决定》提出了要坚守长江水资源保护的“三条红线”(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纳污红线),强化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清江库区、漳河库区以及洪湖、梁子湖、龙感湖等重点湖库的保护。对目前尚不具备开发条件的长江岸线资源提出了要划为“保留区”。《决定》还突出源头治理,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三是监管更加严格。《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同时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质和湖泊保护目标考核,全面落实"河(湖)长制"。这些都充分显示了我省落实最严格的长江生态保护的决心。四是实施综合整治。《决定》围绕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提出了全方位的综合整治目标,生态保护对象涉及水、大气、土壤,形成“三位一体”立体保护,综合施治力度空前。五是突出了政府的。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上,强调了要坚持政府主导,要求政府建立健全有利于长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科学决策机制。在保障措施上,要求政府建立长江生态环保财政投入保障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的总量和强度“双控”;加强生态保护区域合作,建设三峡生态经济合作区,等等。在落实上,要求政府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审计,倒逼全省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对不落实的予以严肃追责、严厉问责,绿色GDP已经纳入了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关于《决定》通过后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普通民众如何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我认为,长江经济带的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随着《决定》的有效实施,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的推进,获益的不仅仅只是长江经济带,而是整个湖北省生态环境质量的大提高,湖北的水环境、空气环境和土壤环境都会有较大的改善,“海绵城市”、“美丽乡村”、“绿满荆楚”,提升城乡绿色宜居水平,给公众带来的将是生态环境、生活质量、健康质量的提高,“天蓝、地绿、水清”的“湖北梦”是《决定》给公众带来的最现实、最大的实惠。对于如何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我想《决定》颁布实施后,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有关单位和媒体要加强对决定内容的宣传工作,通过多角度、全方位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生态理念和法治观念,加强自我约束,改变不环保的生活习惯,养成绿色文明、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二是畅通公众参与长江生态保护的渠道,扩大公众参与的途径与方式。政府及其环保等主管部门可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满足公众对长江生态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长江生态保护主题活动,如倡导环保志愿者行动,引导和支持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对长江生态保护工作中,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共治格局。湖北广播电视台提问:对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决定》强调“强化规划引领保障”,更强调对于长江生态保护要有前瞻性,那么在规划引领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将如何逐步实现?对企业发展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省人大城环委委员、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龚胜生:规划是设计未来整套行动的方案,是引领国家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和重大产业项目发展的重要依据。《决定》提出要“强化规划引领保障”,要“不断完善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环境保护、绿色宜居城镇建设、岸线资源利用等支撑性专项规划,要严格规划实施、强化规划的硬约束作用”。我的理解这些规定包含了四层含义:第一,要科学编制好规划。第二,要保证规划落实。规划一旦制定,一切发展和建设都要服从于规划,社会各方面都要“对表调校”。如果不落实,规划永远只是蓝图不会变成现实;第三,要“多规合一”,保持规划的一致性,“一张蓝图绘到底”;第四,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朝令夕改,不能一任领导一个规划,更不能把发展规划变成“市长”规划。我省的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是国家相关规划的湖北化、具体化、项目化,是统筹推进全省生态长江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妥善解决我省长江经济带建设面临着生态环境状况问题的行动方案。规划需要政府各方面进一步强化规划意识,按规划办事,“一把尺子量到底”。需要人大依法加强监督检查。需要各级领导率先垂范,带头执行,需要全体社会的共同参与和自觉遵守。《决定》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第一,企业增效难以实现。随着《决定》“禁止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实施,很多企业的扩建项目受到限制,通过增产方式盈利不再可能。第二,经营成本大大增加。如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后,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需要由一级B提升到一级A,企业必须对设施建设进行升级改造才能达标排放,投入增大,成本增加。第三,部分企业生存无望。《决定》明确提出“坚决关停沿江排污不达标企业”,对于重污染企业来说,如果不转型就是死路一条。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决定》在生态保护方面作出严格规定的同时,也在鼓励创新驱动、促进绿色发展方面开了先河,如政府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态产业市场,支持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创新,加大对节能环保、循环经济、防治大气污染领域技术改造等方面的信贷支持,为企业和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生态产品、绿色产品,等等,可以说这些规定会倒逼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府会在“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过程中鼓励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在发展现代产业、服务业、生态文化旅游业和循环经济方面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如果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好这些政策,果断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不仅会使企业绝处逢生,还会从中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也是《决定》中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意义所在。企业主动转型升级,前景广阔。墨守陈规,观念落后,举步维艰。关键要看企业有没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湖北提问:请问《决定》出台后,省环保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省环保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周水华:今天上午《决定》在省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充分体现了湖北省委、省政府落实长江大保护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和担当,对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湖北省各级环保部门将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部署安排,按照《决定》目标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坚持保护优先,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一是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区管控。全面贯彻《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对占全省国土面积33.4%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分类管控,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坚决守住守好生态底线。二是严格环境准入。开展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约束机制,分区分类设置产业准入环境标准,提升环境保护优化产业布局和经济发展的能力。对选址位于生态保护红线一类管控区内的项目一律不批;对列入生态保护红线二类管控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一律不批;对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议项目一律不批。三是全面提升生态保护创建水平。贯彻落实《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深入推进生态省五级联创和环保模范城创建,在长江、汉江沿江城市率先建成一批示范城镇。(二)强化污染治理,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一是继续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加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淘汰中小锅炉,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程。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继续推进老旧车辆淘汰,严格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强化船舶、工程机械、工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状况调查和监管。加强面源污染治理,继续推行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整治餐厨油烟,完成全省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任务,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焚烧。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会商及各项应对措施。二是继续强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月及时发布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加强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推进实施长江中游、汉江中下游、清江、丹江口库区、三峡库区、漳河水库等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分区管控,不达标水体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湖泊与水库环境保护,制定重点湖泊水库保护规划,强化控源减排,大力实施湖泊水库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加强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和关闭,拆除江河湖库水产养殖围围栏,严厉查处投肥养殖等违法行为。三是继续强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开展土壤修复工程示范,加快黄石国家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三)严格环境执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一是持续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禁止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优化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二是继续开展沿江重化工及造纸行业专项清理。长江沿岸实行“一迁两禁一停”,沿岸1公里范围内的重化工及造纸企业实行搬迁入园;禁止审批长江1公里范围内的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禁止审批没有环境容量和总量的建设项目;对超过1公里不足15公里的重化工及造纸行业建设项目环评一律暂停审批。三是开展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专项执法检查。对于专项执法中发现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恶意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将充分运用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给予严厉打击,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四是强力推进工业园区专项整治。加强沿江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对136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聚集区)开展集中整治,2017年底前未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园区,限期完成整改,严控环境风险隐患。(四)加强目标考核,构建环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实行严格的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全面加强长江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的水质目标考核,每月将水质通报各地政府并在湖北公示,对跨界断面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实施通报批评、约谈、限批等措施。二是实行严格的空气质量目标考核。对各市州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达不到国家和省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滞后的城市,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预警和约谈,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年度大气质量目标任务、严重影响全省大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将被严肃问责。三是建立完善环保市场激励机制。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完善,全面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推动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继续推进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充分利用市场化机制推进长江生态保护。长江提问:十八大以来,我国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和推进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请问,除了此次出台《决定》外,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还采取了哪些举措?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滕鑫曜:行使地方立法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始终将生态领域立法摆在重要位置,强化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重要法规和法规性决定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保护好水、土壤等资源。同时,常委会制定、修改生态环保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有《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等,进一步健全了我省环境保护法规。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加强相关立法,已列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有《湖北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同时,拟在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立法。通过立法切实巩固好我省生态优势,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荣罕君:感谢大家对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的关注。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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